大連代理記賬發現在企業日常工作中會出現開具的普通發票丟失的情況,比如:在郵寄過程中丟失,報銷人員管理不當丟失。普通發票丟失后,如何處理?能否要求開票方直接補開發票?
一、不能直接補開發票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后丟失后,由于沒有發生經營業務,開票單位不能直接補開發票。
二、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企業應當發現普通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同時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將扣分。
三、入賬的基本規定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企業取得的普通發票丟失,應取得原開票單位加蓋公章證明且注明原來憑證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單位領導審批后作為原始憑證。
四、稅前扣除規定
企業普通發票丟失如何處理才能稅前扣除,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根據當地情況,做出不同的規定,企業需要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來看一下新的丟失發票的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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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空白發票
丟失空白發票后就是向稅務局報告,然后接受處罰。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現在丟失發票報告也非常簡單,電子稅務局即可操作。
一步、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綜合信息
第二步、點擊特定涉稅信息報告-發票遺失、損毀報告進入
第三步、填寫相應信息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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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丟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門有一個文件做了具體處理規定,這個文件就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1號文。
處理流程:遺失報告-接受處罰-根據專票丟失聯次做相應的處理。
具體來說,就是如圖所示:
其實也并不復雜,簡單的說就是,兩聯的東西,你丟一張就用另一張補上,你都丟了就用記賬聯復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
當然,這僅僅是理論上的流程,在實踐中,各地處理方式還是有差異的,具體表現在哪里呢?
比如:個別地方并沒有嚴格要求已開具的發票丟失必須報告,有些地方也不會罰款,而就算要罰款,罰多罰少也各有不同。
但是有些地方全套流程都要做到,又要報告又要罰款,但是大部分地區還是默認大家用復印件入賬抵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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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
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可就沒有特別的文件規定了,既然沒有,那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做唄,理論的流程也就是報告-處罰-取得記賬聯復印件、并憑借相應證明入賬。
對于這個具體相應的證明,稅務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各省稅局沒有特別的要求,我們賬務處理可以參照《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 財會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執行。
1. 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發票丟失的處理隨著發票信息化管理的推進,處理方式已經越來越簡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