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大連代理記賬李博瓊老師在微信公眾號《優仁咨詢》發布《不合規發票與善意取得發票加收滯納金的區別》一文,詳細解讀了虛開發票、善意取得發票和不合規發票的區別?,F予以全文轉發,與諸友共饗。
案例1:廣晟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全資子公司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粵稅稽查[2022]8 號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4月09日
(一)違法事實
全資子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從上海閨酋貿易有限公司(筆者注:吊銷狀態)處購買貨物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 58份,并已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發票不含稅金額合計 56,667,014.69 元,稅額合計 9,633,392.57 元,價稅合計 66,300,407.26 元。造成 2017 年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期間少繳增值稅 9,633,392.57 元,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674,337.48 元,少繳教育稅附加 289,001.78 元,少繳地方教育附加 192,667.85 元。同時上述發票涉及貨物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成本 56,667,014.69 元,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
(二)處理決定
2.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對進出口公司未按規定期限少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除限期追繳外,按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14,563,111.24 元。
案例2:上海復旦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滬稅稽一處[2020]147號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年4月25日
2016年9月9日,子公司收到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頭一稽查局發出的滬國稅一稽罰告[2016]10005 號《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頭一稽查局發出的滬地稅一稽罰告[2016]10021 號《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于2020年4月23日收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頭一稽查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
通過稅務局稽查及自查,子公司認識到在2009-2015年期間,收受上海奇泓企業管理咨詢事務所等公司咨詢費等發票的處理上存在有不規范行為的地方。子公司已于 2016年11月7日自行繳納稅款18269285.94元。
子公司2012-2015年期間接收不合規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追繳增值稅2223141.03 元。追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111157.05 元及各類附加133388.46元。追繳企業所得稅15801599.40元。公司于 2016年11月7日自行補繳了增值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等稅費共計18269285.9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追繳增值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加收滯納金。
筆者解析:
1.何為虛開(虛?。┌l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包括虛取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善意取得虛開發票滯納金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再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何為不合規發票
企業取得的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銷售方已證實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稅務機關已收到銷售方稅務機關《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等函件,購買方稅務機關稽查局在進行檢查后,在資金流、貨物流、票流等方面,沒有發現存在問題的證據,對購買方不以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論處。即:不能認定為惡意,但也不認定為善意。
4.不合規發票滯納金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滯納金計算
計算起始時間為應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
計算截止時間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當日,而在部分案件中由于稅務機關檢查期限過長,也出現了滯納金計算截止至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之日。
本文來源:網絡整理,侵刪聯系。